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请问楼主发生车架断裂,尾勾变形等良品率问题是属于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认为我是维护厂家的,语文老师死绝了吧,我只想问这事儿跟在座的半毛钱关系没有,把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是为何,一打开论坛铺天盖地这种事真鸡儿烦,真的77吃枣药丸"
我们作为消费者和潜在顾客,此事为何和我们没有关系?顾客出于信任的选择你的品牌,进销商也是出于信任选择卖你的产品,而问题发生了,生产者却当缩头乌龟了。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生产者明知车架出现断裂会之人身安全受到危险,为何不召回,停止销售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