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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刚翻新闻看到的沈阳交通事故,感叹良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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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5-03-06


豪车逆行撞出租车致2死2伤


  






3月4日21时许,吉林市试通车的城市通廊,桃源广场下穿隧道南侧坡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宝马轿车逆行进入由北向南车道,与一辆捷达 出租车相撞,导致出租车内2死3伤。至5日16时许,交管部门暂未联系到宝马车司机。

 现场
  两车车头“镶”在一起
  4日22时许,新文化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城市通廊下穿隧道由北向南方向,准备进隧道的下坡路上,一辆捷达车和一辆白色宝马车车头“镶”在一起,相对停在道路上。白色宝马车呈逆行态势。捷达车头部凹陷,基本处于碎裂状态。两个前轮瘪了,前风挡玻璃全碎,方向盘凹陷入驾驶台。后座椅靠背被拆下,弃在路边。后排脚踏处有一摊血迹。宝马车前车盖隆起,主副驾驶室两个气囊全部弹出。
  半个小时后,拖车到达现场试图将车辆拖走,但是发现两辆车紧紧“镶”在一起,拖动捷达车的时候,宝马车也被带动前进。
据附近围观市民介绍,事故发生后不久,120急救车、消防官兵及民警很快抵达了现场。
  一位路人介绍,120急救车先到达了现场,将受伤的出租车司机和几名乘客拉走,但是驾驶室后方座位的乘客因为昏迷不醒且疑似被困住,是消防战士抬出来的。
当时,这位伤者身体呈V字形被困。消防战士将后排车座拆下,然后抬出。
  记者采访到的多名市民称,事发后没有看到宝马车内的司乘人员。
  据围观者介绍,事发后,后方的车紧急制动,造成3车追尾。不过,没有人员伤亡,车损也不严重。

伤者
  一家四口乘车父亲及女婿遇难
  4日晚,新文化记者在吉林市人民医院见到了出租车司机王先生。医护人员正在对他施救,他没有说太多话。对于事发经过,他只是轻轻摇头,用微弱的声音说:“太快了,根本没看清。”
  4日22时40分许,新文化记者来到吉林市人民医院骨科疗区,医护人员正在抢救伤者。


  据了解,出租车上共有4名乘客,是一家人,老两口以及女儿和女婿。据一名家属介绍,事发时,50多岁的孙先生坐在副驾驶座位,其妻子邹女士、女儿和女婿坐在后排座位。女儿孙女士坐在后排中间,女婿靠近右后侧车门。
  孙先生和女婿在事故中遭到重创,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5日11时许,新文化记者再次来到医院,据一家属介绍,邹女士头部外伤,左臂两处骨折,右臂一处骨折,锁骨骨折,目前处于昏迷状态,需进一步住院观察。女儿孙女士双腿骨折,下颌碎裂,牙齿脱落,也需要进一步住院观察。
  的哥王先生也在骨科疗区接受治疗。医护人员表示,他伤情较重,属于复合伤,经初步检查,他的头部、胸部、腿部等多处出现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目前仍需住院治疗。
  由于邹女士和孙女士都不方便说话,目前家属也不知道事情经过,及他们一家人打算乘车去干啥。“女儿和女婿在青岛上班,这次是过来过春节,打算3月6日返回青岛,飞机票都买完了。”一位家属称。
警方
  宝马车里不止一人司机一直未露面
  据吉林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昌邑大队事故科办案民警介绍,事故科出动多名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勘查,宝马车逆行至东侧的对向车道与出租车相撞,宝马车没有刹车痕迹。
  “当天在现场,我们没见到宝马车司机,初步调查,该车上不止一个人。截至5日15时许,宝马车司机仍没露面,也没有与警方取得联系。”该办案民警表示,为了处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所有办案民警几乎一夜没睡,全力调查取证。目前,警方已经找到车主的联系方式,但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希望肇事司机尽快与警方取得联系,到交管部门投案,配合警方工作,争取宽大处理。”该办案民警表示,否则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有多位市民及网友反映,事发后,交警在白色宝马车内发现疑似吸毒用的“溜冰 壶”。
  “这种壶是否是用于吸毒、上面是否含有毒品,以及是否是司乘人员使用的,现在都不确定。需要找到当事司乘人员并做相应化验之后,才能肯定。”对这个消息,一位办案交警表示。
  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腿力不够,逼格来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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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5-03-06
害人的仗着钱多车好,依然逍遥法外,无辜的那一家子已是生死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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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5-03-06
交通事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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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5-03-06
车在人跑了,这算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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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5-03-06
回 mindflayer 的帖子
mindflayer:车在人跑了,这算不算逃逸? (2015-03-06 17:06)

我这段文字看了3遍。。居然记者含蓄到不懂的写上一笔肇事逃逸!不懂是编辑太猪还是宝马车有强大的背景把他给吓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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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5-03-06
一点都看不出肇事逃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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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5-03-06
回 海树 的帖子
海树:我这段文字看了3遍。。居然记者含蓄到不懂的写上一笔肇事逃逸!不懂是编辑太猪还是宝马车有强大的背景把他给吓坏了
 (2015-03-06 17:10) 

警方催其“投案”
关系再牛,交通肇事罪是免不了的,就怕害人的花钱找人顶罪
腿力不够,逼格来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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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5-03-06
好悲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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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5-03-06
“希望肇事司机尽快与警方取得联系,到交管部门投案,配合警方工作,争取宽大处理。”该办案民警表示,否则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意思是不自首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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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5-03-06
人跑不算吗,这就找不着真正开车那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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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5-03-06
毒駕肇事居然還明白要逃
ヾ(′▽`*;)ゝ" (安利臉)求關注微信公衆號kiwi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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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5-03-06
题目写沈阳,内容是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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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5-03-06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定罪关键——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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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5-03-06
曾经在某个帖子里和某多米诺车友讨论到不要以行人是弱者自居自持,遇到酒驾毒驾小命玩完!

当时他也许会以为我唬人,殊不知本人经历过和这个案子一模一样的状况,所以以好心告诫。

一个大烟鬼驾驶一辆雪佛兰子弹头绿灯放行时直接朝对方车道的我冲过来,立即直行变左拐极速躲避逃过一劫!可怜了后面一辆朗逸新车还没上牌照被撞得和图片里差不多。还倒车后继续逃跑又撞了逆向的非机动车上的行人和开电瓶车的,最后警  x  察找到车时是一辆报废车,车上也是有套溜冰家什,人跑了。

原来想在本坛发我和机动车的那些事系列帖续集的,觉得车友不太相信就算了呵呵



1条评分金钱+2
gzmibo 金钱 +2 感谢分享,多讲故事提醒车友吧,希望大家都安全 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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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15-03-06
回 G1683 的帖子
G1683:曾经在某个帖子里和某多米诺车友讨论到不要以行人是弱者自居自持,遇到酒驾毒驾小命玩完!
当时他也许会以为我唬人,殊不知本人经历过和这个案子一模一样的状况,所以以好心告诫。
一个大烟鬼驾驶一辆雪佛兰子弹头绿灯放行时直接朝对方车道的我冲过来,立即直行变左拐极速躲避 .. (2015-03-06 18:55) 

反正谁拿着他不敢撞我的态度出门,谁就是找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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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5-03-06
回 G1683 的帖子
G1683:曾经在某个帖子里和某多米诺车友讨论到不要以行人是弱者自居自持,遇到酒驾毒驾小命玩完!
当时他也许会以为我唬人,殊不知本人经历过和这个案子一模一样的状况,所以以好心告诫。
一个大烟鬼驾驶一辆雪佛兰子弹头绿灯放行时直接朝对方车道的我冲过来,立即直行变左拐极速躲避 .. (2015-03-06 18:55) 

是啊  可复原、不留下后遗症的轻伤还有机会扮演弱者,否则就是伤者和逝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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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5-03-06
系了安全带应该不至于会伤重不治,所以别以为市内开车距离短,车速慢就不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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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15-03-06
安全带很关键,有钱还是买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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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15-03-06
卧槽,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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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15-03-09
看来是7年以上,15年以下了,但是对方两条生命啊,这个法律是不是太轻了?毒驾是不是应该直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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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15-03-10
客人太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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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15-03-10
回 wangyun4567 的帖子
wangyun4567:看来是7年以上,15年以下了,但是对方两条生命啊,这个法律是不是太轻了?毒驾是不是应该直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03-09 10:04) 

应该直接毙了 选我做国家主席吧,立马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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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15-03-10
这就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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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5-03-10
感谢分享,多讲故事提醒车友吧,希望大家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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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5-03-10
开宝马的估计有不小背景

整篇文章连一个谴责性的语句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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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5-03-11
逆行还逃逸,不是酒驾就是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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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5-03-11
出租车上的一行人好惨。。。这种情节7-15年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