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渐进式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上一贴的观点,即为什么说作为转述者提供“明确的出处”可以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免责声明,他的效力根源在哪里。
例子:
自行车比赛X君发挥的异常出色,以压倒性优势取得冠军。于是同为参赛选手ABCD君发表了如下言论。
A君说:“X君吃兴奋剂了。”
B君说:“对,X君吃兴奋剂了。”
C君说:"听说,X君是吃了兴奋剂。”
D君说:“听A君说,X君是吃了兴奋剂。”
分析:
(1)A君显然是造谣,因为A君并不知道X君是否真的吃过兴奋剂,在此基础上下判定就是捏造事实。换句话说,A君的判定在事实层面上找不到有效根据(出处)。
需要注意的是,其实X君无需进行自证就可以告A君造谣,X君也无法通过证明自己没吃过兴奋剂,从而在逻辑上直接推定A君是造谣。能够推定A君是造谣的直接逻辑根据是A君无法证实X君是否吃过兴奋剂。所谓谁主张谁举证。
进一步假设,如果A君先造谣说X君吃兴奋剂了,事后药检也表明X君的确吃过兴奋剂。那么,A君还算不算造谣?
A君其实也算造谣,在药监报告出来前,A君已经实施了对X君的侵权,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谣言倒逼真相,是不合理的。只不过这种谣言通常不会得到处罚,谣言的被侵权人X君通常会放弃对造谣者的申诉,从而换取自己在不正当竞争一案中的认罪态度。
(2)B君属于信谣和传谣,B君认同了A君的观点,并将此作为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表达,所以即便B君指出是听A君说的,也不是转述者。B君虽然不是谣言的最初创造者,但B君却是谣言的实际使用者,我们可以要求B君提供关于“X君吃兴奋剂”在事实层面上的有效根据(出处)。
(3)C君按照言论的语态看是转述者,作为转述者如果在追查责任的过程中无法指出是谁说的,在哪里听说的,那么C君的言论就是缺乏根据的,其言论可以被视为C君自己的判定,此时C君就需要提供其言论在事实层面上的根据,如C君依然无法提供,则可视C君为造谣。
请注意,对于转述者来说,“被转述者”是其言论在逻辑上的有效的根据(出处),而不是“被转述者”所的述言论在事实层面上的有效根据(出处)。
(4)D君在言论中明确指出了被转述者,即提供了其言论在逻辑上有效的根据(出处),只要A君确实说过“X君吃兴奋剂了。”,D君的转述者身份就是明确的,无论事实层面上A君是否吃过兴奋剂,都不能用来判定D君的言论是造谣或传谣。
涉及造谣话题,任何人的言论都可以追查其根据,但不同的表述内容有其不同的根据,不可混淆,也不可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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