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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好像不太可靠 网上看到转发,原文 http://m.fblife.com/bbs/thread_3406173_1.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越野车加装行李架、备胎架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二、加装防风罩、小客车车顶行李架及根据自身爱好更换倒车镜,加装大尺寸天线、灯具保护罩、增加外车身彩饰,以及加装水箱、工具箱、副油箱、备胎架等行为,尚不属《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车主要变更机动车的车身颜色、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须向车管部门提出申请,车管所应于申请当日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车顶行李架的,车主可以自行变更,无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机动车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河北、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你总队《关于如何依法认定和处罚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部分规定的交通违章行为的请示》(冀公交字[2002]21号)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擅自改装车辆行为处罚问题的请示》(浙公交巡[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道路执勤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辆的货箱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簧片数超过行驶证记载的货箱内部尺寸和后轴钢板弹簧片数的(含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以依据《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但不滞留机动车号牌。 二、加装防风罩、小客车车顶行李架及根据自身爱好更换倒车镜,加装大尺寸天线、灯具保护罩、增加外车身彩饰,以及加装水箱、工具箱、副油箱、备胎架等行为,尚不属《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处罚。对于运输特殊物品,如稻草、塑料管、家具而采取的以木棍和铁棍在车厢栏板内侧进行临时固定的措施未超载的,应视为加装可拆卸栏栅,不予处罚。 三、《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 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 书》”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 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 证”,不属于同一违章行为。对确认为驾驶员本人涂改、伪造、冒领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对不能确认的,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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