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
现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第十款:“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提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这说明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有足够的重视,而我们现在一面在提倡绿色环保低碳出行,一面在禁止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是否矛盾?
另外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轨道交通亦未禁止自行车入站,尤其是香港的人口密度远大于上海。 当然结合上海的情况可以禁止大型自行车入站,但折叠式自行车可以像以前一样管理:必须折叠后装包才能入站,并且不允许在高峰时期入站(参照老年优待卡)的管理方式不是更好些,也能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
以上当否,请各位斟酌。此致敬礼!
市民
表示要拿上级部门来压制,拿其他地区比较,双管齐下......[ 此帖被Polaris_在2013-06-20 22:4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