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毛的狼:我不能简单的理解,已经明确的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为何没有明确说自行车,已经定义为非人力驱动交通载具了,何必给自己添加法律呢?
况且因去年长安街骑行报道后,很多人都问过交警,确认自行车没有限速。
同意你的观点,因为前面一条,第57条说的是这样: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这就是专门针对包括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的行驶原则,没有提到速度要求。
而单列第58条,主要是针对带有机动车性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说明和速度限制。
当然,这部交通法都快20年了,国内交通情况和交通工具早已今非昔比,电动车成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模糊地带,自行车也从几十年前的国民交通工具演变成个性化的运动器材。当初没提自行车的限速,大概是因为当年的自行车也很难超过15km时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