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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折叠上公交的尴尬经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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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0楼 发表于: 2016-01-29
回 150448215 的帖子
150448215:折叠车停放方式,这是要司机来调节,而不是拒载,我说的折叠车正好卡在座位中间,那是因为我经常带412坐公交,没任何司机阻拦我,正好放在座位那里,并且,部分公交车司机背对位置是有大件行李停放位的,也就是位于公交前轮正上方,在那里司机会摆放一些物品,我也在那里放过412 .. (2016-01-29 11:34)

首先,在逻辑上理下思路。
司机有权责约束乘客行李的摆放,也有权责拒载不符规定的危险品,这两者同时生效,并不冲突。
关键问题是在于,司机将折叠车判定为危险品这一行为是否合理。就此点而言:
第一,司机是否有权判定。
作为车上最重要的安全责任人和规则的执行者他是有权利的。
第二,折叠车是不是危险品。
在市内公交方面(轨交、巴士)有些地区有些场合允许折叠单车搭载,但对尺寸重量以及包装有限制条件(如广州公交巴士);有些地区有些场合禁止折叠单车搭载(如上海地铁);有些地区有些场合未明文列出处折叠单车(如深圳公交巴士)。
由上二点得出推论,
(1)按照环境条件不同,折叠单车可被认为危险品,也可被视为必须需符合限制条件的普通行李。
(2)如无明文规定,判定责权自然由作为执行者的司机承担,最终解释权由公交公司享有,如对公交公司解释不服,可向客管局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接着指出你在分析折叠单车在公交巴士上的潜在危险时的一些错误。
(1)“在飞机上,随身携带任何重物都是不安全的”这认识是错误的。一瓶600ml就体积质量而言符合乘机人随身行李要求,禁止的原因并不是重物,而是液体可能是易燃易爆物(含多种液体混合成易燃易爆物的可能),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机场无法100%检查液体的成份安全,所以对于液体采取一刀切禁止。你没看错就是一刀切!
(2)你能不能安放妥当和是不是应当判定为危险品无关。你能放妥当自然就有人能放不妥当。规则制定和执行是假设最简普遍化行为的基础上。
(3)同理,公交车可以开的很稳,同样可以开的不稳啊。这不是由所谓野蛮驾驶决定的,是由地面交通复杂性决定的。公交车怎么可能和运行在固定轨道上有精准时刻表和运行区间管控的轨道交通比稳定……简单点的表述:地铁司机想开的不稳都难,公交司机想开的不稳分分钟的时,在很多突发情况下还必须得不稳……
(4)我认为电钻依然比折叠车安全,至少它更有可能拿在手里或怀中,折叠单车的体积致使它通常是放在车厢地板上的,并且没有有效固定。
(5)倾倒,移动的折叠单车车还可能将人绊倒……所以有效固定很重要。也并不如你所说“只有在人因急刹车摔倒后,撞击到折叠车上的尖锐部分时才具有真正的威胁性”。
(6)我们现在谈论的是折叠单车作为行李的安全,而你在发言的最后却直接拿行李的安全与公交司机野蛮驾驶作比,思维跳跃逻辑断裂啊……


总之,你用以论证折叠车在公交巴士上危险可以忽略不计的论据、假设和推断,基本上千疮百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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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1楼 发表于: 2016-01-29
回 yikki 的帖子
yikki:首先,在逻辑上理下思路。
司机有权责约束乘客行李的摆放,也有权责拒载不符规定的危险品,这两者同时生效,并不冲突。
关键问题是在于,司机将折叠车判定为危险品这一行为是否合理。就此点而言:
第一,司机是否有权判定。
....... (2016-01-29 12:29) 

我并没跟你讨论折叠车的安全性,我前面说过,折叠车本身不安全,同样不安全的东西很多,比折叠车安全的东西不代表就安全,比电钻危险的东西不代表就致命,你的道理就是,行李没折叠车危险,所以可以上车,这是不负责的,对折叠车的危险定性才是千疮百孔。
本身折叠车上公交就是极少数事件,并没考虑在公交安全条例内,安全条例内并不会针对折叠车或者大件行李等做出细致规定,因为这些东西的危险问题责任在于人的自觉,若不自觉,老太太的买菜小拉车同样危险,同样具备你所说的绊倒乘客的可能性,我经常能见到没抓住倒地的买菜小拉车,却没见过倒地的折叠车。
上海地铁不让上折叠车,北京地铁部分线路不让,部分线路可以上,并且地铁行驶基本上非常平稳,那综上,上海和北京部分地铁不让折叠车上车的理由是什么?国外让折叠车乃至山地车上车的理由又是否与其冲突,如果根据你的表述折叠车危险性的各种可能,那在地铁这种平稳的交通工具中,折叠车应该是不具备在公交上的相同危险性,那拒绝上车又因为什么?人都不是瞎子,倒地的折叠车和不倒地的折叠车以及行李箱都具备相同的将人绊倒的可能性,关键在于人是否瞎,而不是折叠车处于什么状态是折叠还是展开还是倒地。
至于你所谓的我的逻辑断裂,我是针对你推崇的公交条例对折叠车的隐晦限制来谈一谈公交条例的不合理性不负责性,以及司机的权利和责任义务,你只谈到了司机的权利,却没谈到司机的义务,司机有权利判断物品危险性(虽然很扯,有过任何一条新闻说折叠车造成公交上发生人身伤害吗),同时也有义务保证车辆平稳行驶,也有义务规范乘客物品摆放,而不是拒载,你所说的车辆是否平稳受交通复杂性决定,我非常不认同,我每天坐公交,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不同性格的司机能开出不同舒适度的公交车,跟交通复杂性无甚关联,只跟驾驶技术,路况判断,司机情绪,司机性格有关联,当然,如若突然有其他车辆直接向公交车撞来,那必然产生意外情况,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
折叠车的危险如果真如你所说非常之大,不似我所说可以忽略,那请举例一个事件是因折叠车引起的公交乘客受伤,毕竟不让折叠车上车的司机是少数,我就经常带上车,所以如果折叠车存在风险,那根据概率,这种风险必然已经发生。
再次强调,折叠车是否能造成伤害他人,不在于是否是折叠车,而在于当事人本身对所携带物品的安置程度,司机将折叠车单独列为危险品没有说服力。危险品是本身就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刀,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这种直接伤害,而不是还需要外因推动才可能对乘客造成伤害的。
【北京】兼职改装、组装折叠车公路车,专门解决折叠车各种疑难杂症。QQ:179000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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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2楼 发表于: 2016-01-29
回 150448215 的帖子
150448215:我并没跟你讨论折叠车的安全性,我前面说过,折叠车本身不安全,同样不安全的东西很多,比折叠车安全的东西不代表就安全,比电钻危险的东西不代表就致命,你的道理就是,行李没折叠车危险,所以可以上车,这是不负责的,对折叠车的危险定性才是千疮百孔。
本身折叠车上公交就是极 .. (2016-01-29 13:18)

思路一片浆糊,槽点太多,仅列举一二:

首先你说不讨论折叠车的安全性,之后又说折叠车的危险定性。我不知道文中安全性和危险定性分别指的什么,有什么区别。
全贴不都在讨论折叠车作为行李的安全问题吗?不讨论这个你扯什么啊,看半天你的意思不会是在说地球太危险了所以带不带上车无所谓了吧……

接着你又说“本身折叠车上公交就是极少数事件,并没考虑在公交安全条例内,安全条例内并不会针对折叠车或者大件行李等做出细致规定……”。我想说广州公交规定了可以带折叠车,上海地铁规定了不可以折叠车,上海地铁就此问题还开过听证会呢,最后官方给出的禁带理由是出于安全考虑。

我指你逻辑断裂说的是在讨论行李安全话题的时候扯到驾驶安全上去了。简单表述:从谈行李转到谈驾驶,进而只谈驾驶不谈行李了。

谈驾驶也就罢了,但也谈到了睁眼瞎话的程度。
说什么巴士司机有义务保证车辆平稳行驶。假设巴士遇到前方汽车加塞或者行人乱穿马路,请问巴士司机怎么保持平稳的减速?这种情况在地面交通司空见惯的存在啊。


针对最后一句。易燃易爆又不代表必燃必爆,难道不需要外因推动就可以直接伤害了吗……

以下省略若干槽点,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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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3楼 发表于: 2016-01-29
回 yikki 的帖子
yikki:思路一片浆糊,槽点太多,仅列举一二:
首先你说不讨论折叠车的安全性,之后又说折叠车的危险定性。我不知道文中安全性和危险定性分别指的什么,有什么区别。
全贴不都在讨论折叠车作为行李的安全问题吗?不讨论这个你扯什么啊,看半天你的意思不会是在说地球太危险了所以带不 .. (2016-01-29 14:00) 

折叠车,灭火器,电钻,行李箱,这个危险那个相对不危险约等于安全,定性太过随意主观
所谓听证会就是笑话,市区规划还把自行车道取消了呢,别拿你不认同的东西出来当理由好吗
司机出于对乘客安全考虑,那首先不是拒载折叠车,而是规范驾驶,安全条例全无,摆设,并且我谈了行李,只不过你回避了。
易燃易爆强调“易”,那种东西不需要外因推动就可以直接伤人,比如硫酸,比如高温下的鞭火包和打火机混合存放。需要外因如衣服,衣服被点燃也会燃烧对其他乘客造成伤害,但它不是易燃易爆,折叠车竟然跟易燃易爆物品划等号,何为小题大做强词夺理。
我最后强调的内容应该是行为上的规范,而不是物品是什么,你所谓的折叠车危害,其他物品同样具有,但这几次回复你只字不提,我早看不下去了。
在一个遍地地沟油的国家谈折叠车危险,简直让那些山地车可以上地铁的国家笑掉大牙。所谓规定,我只说,不认同,请拿出有理有据的东西说服我,最好是折叠车伤人实例,并且再次说,司机让所有乘客下车,这种行为,呵呵呵。
【北京】兼职改装、组装折叠车公路车,专门解决折叠车各种疑难杂症。QQ:179000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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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4楼 发表于: 2016-01-29
回 150448215 的帖子
150448215:折叠车,灭火器,电钻,行李箱,这个危险那个相对不危险约等于安全,定性太过随意主观
所谓听证会就是笑话,市区规划还把自行车道取消了呢,别拿你不认同的东西出来当理由好吗
司机出于对乘客安全考虑,那首先不是拒载折叠车,而是规范驾驶,安全条例全无,摆设,并且我谈了行李 .. (2016-01-29 14:24) 

说过很多遍了,规范驾驶和行李安全是2个问题,要么先谈规范驾驶的问题,要么先谈行李安全的问题。

你所提出的例子中高跟鞋、胖子、高龄老人、电钻、灭火器等。我都一一分析回复了,有什么你认为我在回避的请指出,辩论中我从不回避。


司机让所有乘客下车的行为可以参照:《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中有关条例: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四条中。车、船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船;


最后,要分亲认同和遵守。
规定很多时候是强制的(比如法律),不需要说服你,你认不认同都得遵守。
强行上车的行为说明不只是不认同规则,而且是不遵守规则。
你可以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选择申诉和起诉的议事程序主张你的观点进而改变规则,当然你的主张得不得到社会认同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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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5楼 发表于: 2016-01-30
我觉得楼主过于较真了,就像公交公司说的让你坐是人情,不让坐是道理,不行就换辆车,耽误十多人的事就不对了,毕竟车子折叠后也是有棱有角的真有情况伤到其他乘客司机也是有责任的,所以下次直接换车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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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6楼 发表于: 2016-01-30
其实稍微较真点兴许管用,前提是做好功课和准备,毕竟小布的体积重量是达标的。
比如说,当司机提出不能带上车的时候,立刻回复说我的小布折叠体积XXX重量XXX,符合公交行李规定啊,我会注意摆放的……
作为旁人,有理由相信对乘坐规则熟悉和较真的人,在车上会妥善处理好行李的放置问题。
先是不理不睬,之后伸手要规则让旁人感觉外行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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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7楼 发表于: 2016-01-31
我觉得楼主不太对,公交职员有权拒绝服务他认为危险的货物的,上车前他已明确表明拒绝了,楼主还上车。但是我也觉得公交拒绝折叠车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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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8楼 发表于: 2016-02-01
还是套个套子
起码看不出来是个啥
anemos YT 把立待装
brompton 坐感限位器待装
TCR adv√
SURLY cc 待更换穿越齿胎模式,闪电坐垫待找
慢慢完善爱车是一种乐趣(即使不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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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9楼 发表于: 2016-02-01
这是公交专车吗?
骑久了就发现身边的风景很美很好,江浙沪叠车友会 QQ群号:10807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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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0楼 发表于: 2016-02-01
笨嘴拙舌的不敢说话 悄悄的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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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1楼 发表于: 2016-02-01
你应该包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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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2楼 发表于: 2016-02-01
回 150448215 的帖子
150448215:折叠车,灭火器,电钻,行李箱,这个危险那个相对不危险约等于安全,定性太过随意主观
所谓听证会就是笑话,市区规划还把自行车道取消了呢,别拿你不认同的东西出来当理由好吗
司机出于对乘客安全考虑,那首先不是拒载折叠车,而是规范驾驶,安全条例全无,摆设,并且我谈了行李 .. (2016-01-29 14:24) 

大哥,言多必失。你已经输得一败涂地了,找个台阶下了吧,继续硬上只会让人看戏。
适当的时候认输。。。可保全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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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3楼 发表于: 2016-02-01
回 陈振聪 的帖子
陈振聪:大哥,言多必失。你已经输得一败涂地了,找个台阶下了吧,继续硬上只会让人看戏。
适当的时候认输。。。可保全气节。 (2016-02-01 11:26) 

这种问题,有何认输?认输就是在否定自己,你觉得我不对?楼主不对?做你认为对的就好,毕竟人和人不同。在是非上,别给别人评价,说出你自己的观点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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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4楼 发表于: 2016-02-01
150448215:这种问题,有何认输?认输就是在否定自己,你觉得我不对?楼主不对?做你认为对的就好,毕竟人和人不同。在是非上,别给别人评价,说出你自己的观点就够了。 (2016-02-01 12:20) 

幾次技術性擊倒已經不忍直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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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5楼 发表于: 2016-02-01
回 陈振聪 的帖子
陈振聪:幾次技術性擊倒已經不忍直視了。
 (2016-02-01 12:42) 

说出几点?如果是重复上面车友的就没必要了,我已经懒得重复,所以不作回答,说点有新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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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6楼 发表于: 2016-02-01
感觉是司机矫情,车上就十几个人,又不是拥挤,转弯还怕车子摔了呢,怎么会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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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7楼 发表于: 2016-02-02
公交司机不认识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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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8楼 发表于: 2016-02-02
哎,看来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都应该明令禁止自行车进入,不然公众的利益随时可能受到侵犯,其实就算明令禁止,一些人还是能绞尽脑汁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理取闹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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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9楼 发表于: 201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