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商们武装起来,以后再讨论模仿自行车,咱就可以引经据典了
文:Louis Rouanet
译:David Wu
1)舍瓦利耶的累积创新 舍瓦利耶(Michel Chevalier,1806 - 1879)是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派——萨勒诺(Joseph Salerno)博士正确称之为“巴斯夏学派”——最杰出的一员。作为第二帝国部长,他主导的谈判产生了1860年的科布登-舍瓦利耶条约(英法自由贸易协定)。然而,舍瓦利耶对知识产权争议的贡献却不怎么出名。与萨伊、莫利纳里、科克兰和其他大多数法国经济学家相比,舍瓦利耶基于经济学考虑,强烈反对专利制度。此外,曾任工程师的舍瓦利耶,对于新技术有着广泛知识。因此,他引用了大量关于发明及专利技术问题的经验案例。
舍瓦利耶明白创新是首先是一个累积过程。最初的创新从来都不是完美的,必须辅以进一步的创新,以充分挖掘其潜力。因此,给予第一个创新者以特权,将会摧毁这个过程,导致更少而不是更多的发明。他在著作中写道:
每一个工业发现,都是各种观念整体发酵的产物。每个发现都是社会内部协作的结果,其完成仰仗于长达数世纪许许多多人同时与先后的协作。就其他思想产品和作者的关系而言,工业发现的个性化程度,远不能与之相提并论。为什么难以自称做创始者,原因就在于此。
相关文献:Louis Rouanet,Michel Chevalier’s Forgotten Case Against the Patent System
2)舍瓦利耶论专利流氓 舍瓦利耶率先理解了专利流氓对创新和经济进步的严重妨碍:
专利制度导致了一种侵扰产业,它靠强取豪夺和胡作非为生存,对社会实乃有害无益。我们那些许可甚至要求查没扣押的立法规定,被有些人当成了致命武器来掌握,时而针对真正的发明者发难,时而针对厂商和零售商发难。这些流氓就像猎人一样伺机潜伏。一旦出现令人感兴趣的发明,他们就卖力地通过一项仓促拼凑的专利,在发明者尚未意识到以前,确保获得好处及没有闪失。如果未能领先一步得到专利授权,他们也不轻言失败;只要修修补补,即便最蹩脚的工程师亦能领会这种做法,或巧妙地变化设计,让自己获得一项专利,如鹰隼般介入专利持有人与公众之间,同时从双方获取贡品。
舍瓦利耶坚持废止专利制度的重要性。1863年,他在信中写道:“所有热爱工业和社会进步的人们,必须携手拯救受这种过时多余之物妨碍的工业”,他补充道:“首先必须让专利消失。”在1860年的英法自贸协定助保护主义制度结束之后,他的主要关注就在于终结专利制度。虽然舍瓦利耶对专利制度的有力驳斥遭到忽视,但理应被世人重新发现。
相关文献:Michel Chevalier,Les Brevets d’Inventions (1878)
3)科克兰论知识产权不存在 科克兰(Charles Coquelin)是另一位杰出的法国古典自由主义者,以论自由银行的杰出著作而闻名。据说哈耶克为这部著作的英译版写了序言,但不幸的是,翻译工作最后没有完成。科克兰也是第一部经济学辞典的编辑。在这部辞典中,他所写的关于专利的词条,尽管为专利的存在辩护,却拒绝称之为财产权。科克兰对专利的辩解基于结果主义,但他至少把专利当成一种特权,这点是值得称道的。正如他所说:
发明者,就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是他在工业过程中所作发现的所有者,但这样说是不正确的;他只是第一个探索者。获取它的权利不是一项财产权,而是一项优先权,仅此而已;对于沿着他首先开辟的道路继续前行的其他工业竞争者,就他们的相应权利而言,这项权利有其天然的局限。
相关文献:Charles Coquelin, the Dictionnaire d’Economie Politique(1853)
4)杰斐逊论观念和稀缺性 在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信中在1813年写给麦克弗森(Isaac McPherson)的信中,极为精彩地表达了观念非稀缺的观念:
假如大自然让某样东西比其他所有东西都更加不易成为财产,那就是被称作观念的思维活动,一个人只要将某个观念仅仅保留给自己,就能独占它;但这个观念一旦公开,就让它为每个人所占有,获得这个观念的人无法把它撵走。观念的特质也在于,不因为其他每个人拥有它的全部,一个人就对它少拥有一分。谁从我那里接受一个观念,谁就获得教益而无损我所受教益;就好比谁用我的灯芯点燃他的灯芯,获得光亮而毋须黯淡我的光亮。全世界各种观念都应该从一人向另一人自由传播,让诸君端正品行,互师所长,改善处境,它仿佛是大自然特别充满爱心设计似的,大自然令它们像火一样无穷无尽,燃遍每处地方,而任何一处都不衰竭,又好比我们在其中呼吸、活动和生存的空气一样,不受禁锢或只由一人独享。那么,从本质上说,发明不能成为一项财产。
5)金塞拉论观念和稀缺性 关于知识产权,最有成就的当代自由主义著作当然是金塞拉的《反对知识产权》。他写道:
因此,产权必须有客观、可辩识的边界,必须按照先占先得的拓殖规则来分配。此外,产权只能适用于稀缺资源。知识产权的问题是,由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客体并不稀缺,此外,这种产权始终无法按照先占先得的拓殖规则来分配。
相关文献: Stephan Kinsell,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6)博尔金和莱文论知识垄断作为新重商主义 博尔金(Boldrin)和莱文(Levine)的著作《反对知识垄断》,在我看来,提供了最有力的反知识产权理由。它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真面目:一个毫无根据的重商主义和低效率的政策。他们写道:
经济蛀虫(重商主义)的当代变种之一,即据说如果我们低价购买商品,高价销售自己的想法,我们的整体利益就得到最好的满足。这种新版本重商主义信条散布者的想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应执行尽可能多的自由贸易,这样我们就能以廉价买进“他们的”产品。同时还应该尽可能的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所以我们就能够以高价卖出“我们的”电影、软件和药品。此种失误之愚蠢就好像停留在三个世纪以前,尽管便宜购买“他们的”食物是好的,但如果“他们”以高价购买电影和药品,那么“我们”也是如此。事实上,正如药品和DVD所证实,垄断者卖给“我们”的价格,甚至比卖给“他们”的价格还要贵。这对于追求进步的动机有着显著影响:当有人因为免受模仿者竞争的法律保护而可以卖出高价时,他们就不会花太多精力寻找更好更便宜的方法。
相关文献:Boldrin and Levine, Against Intellectual Monopoly (2012)
7) 劳斯迪亚和斯普里格曼论山寨经济 劳斯迪亚(Kal Raustiala)和斯普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关于山寨经济的著作,是对创新过程乃累积过程的精辟经验阐述。对于创新而言,囤积居奇而非模仿效法才是有害的:
垄断理论对模仿怀有敌意,因为模仿被认为是在不可避免地破坏后期回报。[…]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已经考察了一系列广泛的创新产业,都在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挑战这个基本前提。时尚、食品、字体、足球、金融创新——所有这些创造性领域,且不限于此,复制乃免费且通常合法。虽然有时仅仅出于实用性而允许模仿,但总体来讲,创新对模仿是开放的。依据垄断理论,这些行业的创造力应该弱不禁风。然而情况恰恰相反:这些行业充满了活力且富有创造力。
相关文献:Kal Raustiala and Christopher Sprigman, The Knockoff Economy
8)罗斯巴德对亲专利经济学家价值判断的反对 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在《权力与市场》当中,批评亲专利经济学家采用规范性判断。说我们需要专利,意味着市场力量不足以提供最优数量的创新。但是我们首先如何知道什么是创新的最优水平呢?
罗斯巴德写道:
市场本身也为那些感到在自由市场中某些研发方向欠缺足够经费的人,提供了简便有效的过程。他们可以自己提供经费。那些想看到更多发明产生和利用的人,完全可以联合起来,以他们认为最好的方式,补贴这方面的努力。这样,他们之作为消费者,增加了供给各项研究和发明的资源。此时,他们就不会因授予垄断特权、扰乱市场分配,而强制其他消费者损失效用。他们的自愿支出将成为市场的一部分,表达最后的消费者评值。而且,后来的发明都不会受到限制。热爱发明者可以实现他们的目的,而不需要国家介入,不给大众造成损失。
相关文献:Murray Rothbard , Power and Market
9)哈耶克与专利乃一种致命的自负 哈耶克在其作品中有好几处反知识产权评论。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他就已经对知识产权持怀疑态度。某些把哈耶克奉为不朽神明的思想智库,可以从哈耶克反知识产权的立场当中学到许多。在《致命的自负》当中,他写道:
对个人控制各种资源的范围做出界定的规则体系,是通过试错法进行缓慢选择的结果,然而它却造成一种奇怪的状况。物质财产的形式对于有效组织生产的物质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对这种财产形式,知识分子普遍抱有怀疑倾向,但正是这些人,因为必须同譬如说文字产品和技术发明打交道,却变成了不久前才发明的某些非物质产权(例如版权和专利)的最热心的支持者。[…]但是,这种强制性的稀缺是不是激励人类创造过程最有效的办法,并不那么显而易见。如果一部伟大文学作品的作者没有得到惟一的版权,我们是否便不可能拥有哪怕一部这样的作品,我对此表示怀疑。
最近,里德利(Matt Ridley)在他的杰作《万物演化》中,运用了哈耶克对于创新的演化论论证,以批评政府资助研究以及专利制度的效率,证明了在他逝世20多年后,哈耶克的遗产仍有其重大意义,值得延伸到其他领域的研究当中,特别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时候。
相关文献:Hayek,The Fatal Conceit ;Matt Ridley, The Evolution of Everything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