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广西户外案,早有先例了!通用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益!活动组织者慎重!
大概说下,06年,广西某户外徒步,发起人也有了免责声明,预收了部分款项,多退少补的意思!应该是一共14个人!夜里扎营在枯水河道,凌晨来大水,连帐篷带人卷走一女队友,罹难!
女队友家属上告法院,好象是,带头者承担了60%的责任,12个人承担20%,家属自己承担20%,金额算法是工资乘了多少年……带头大哥倒霉了!
此案和南京彭宇案类似,在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中,起到了非常消极的示范作用!
我记得北京那边组织活动,一度都改成了,某日某刻自己要去哪里骑行,大约在几点钟路过某处,有意跟去的,可以在那个时间等待碰头,如此就成了全部都是自发行为!
前几年北京公路放坡下山越线撞死的那个车友,同行的车友全部选择了沉默,谁也不想被担上额外的责任。毕竟,所谓的免责条款,当事人是认可的,但死后家属是不认可的!
车行一定要组织的话,注意控制强度,做好领队和后援,安全第一,其他皆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