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东西必须要负责,但与销售商品责任不完全相同,公众的普遍观念如此,法律规定也是如此。
受赠者的权力当然是权力,赠与者的付出就不需要社会认可了吗?又要不付或者付极少的代价获得物品,还要对方付起与售卖相同的法律责任,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吗?
要硬说法律,受赠者尽到检查的义务了吗?是完全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吗?
以后赠送零件,一概写上“本物品仅可单独用作静态收藏,不可被用于改装、拼装自行车或其他与静态收藏无关之处。否则后果自负。 本次赠予行为基于双方确认的受赠及赠予意愿,若受赠方需要以快递方式获取赠品,请自行联系快递公司或其他承运方,赠予方按照受赠方所提具体要求协助确认物品收藏功能之完好,并协助将赠品转移至承运方,受赠方在确认物品状态后告知赠予方协助发货,随后发生的费用及运输意外由受赠方自行解决。 这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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